1月1日,湖南省永州市實施《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規定》。
2023年8月24日,永州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《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規定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。會后,常委會法工委多形式、多渠道地征求了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。同時,請求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給予指導,并根據指導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建議對《規定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。10月26日,永州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《規定》草案。11月30日,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予以批準。永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公布《規定》全文,明確《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規定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規定》共十一條,包括目的依據、適用范圍、職責分工、規定防火期、火源管理、建立制度、計劃燒除、授權檢查、管理責任、違法責任等內容。主要聚焦以下幾個重點問題。
劃定適用范圍。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區火源管理活動。《規定》第二條和第四條明確了本市森林防火區和防火期的劃定。其中森林防火區是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30米范圍內的區域,分為重點森林防火區和一般森林防火區。重點森林防火區全年為森林防火期,實行全年森林防火,一般森林防火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森林防火期,并向社會公布。
厘清各方職責。《規定》依據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結合永州市森林防火工作實際情況,第三條中明確了市縣兩級人民政府、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、鄉鎮街道、村(居)民委員會以及相關經營單位和個人的職責。同時第五條火源管理及第七條計劃燒除等具有永州特色的內容,進一步補充和明確了相關政府、部門、單位及個人的職責。
明確法律責任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外,第九條、第十條對違反本規定,在森林防火期內,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,以及政府部門未履行應盡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,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。